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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0年11月16日信息来源:本地原创点击:0

 

卫 生 部 文 件

卫规财发[2007]30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任务,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国家免疫规划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4号)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3号)精神,现将《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为指导各地具体实施,制定本方案。

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基础上,增加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甲肝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简称A群流脑疫苗)、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简称A+C群流脑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麻腮风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以下简称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以下简称出血热疫苗)、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以下简称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以下简称钩体疫苗)等疫苗接种。

一、项目目标

(一)保持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

(二)做好麻腮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在重点地区组织对适龄儿童开展麻疹疫苗、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四)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开展出血热疫苗接种。

(五)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开展炭疽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

1.常规接种

(1)在全国范围开展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接种。

(2)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外,在其他省份开展乙脑疫苗接种。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中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的资金安排计划、疾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选择实施地区和实施对象。

(4)为做好甲肝、乙脑疫情控制工作,在云南、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适龄儿童开展甲肝疫苗常规接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重点人群开展甲肝疫苗接种;在贵州省对重点人群开展乙脑疫苗接种。

2.强化免疫

(1)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河北、山西、广西、贵州、云南、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辖区;其他省份覆盖三分之一人口地区。

(2)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天津、山西、内蒙古、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甘肃、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辖区;河北、浙江、四川等3个省覆盖部分重点地区。

3.应急接种

出血热疫苗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和陕西等7个省的部分地区实施接种;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在部分省份进行应急储备。

(二)项目内容

1.常规接种

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中疫苗接种的有关要求(另行发文),为适龄儿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包括麻疹成分的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甲肝疫苗等疫苗的常规接种服务。

2.在重点地区开展脊灰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0-3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8月龄-14岁儿童,山东、贵州、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 8月龄-6岁儿童。

3.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发生炭疽和钩体疫情后,对重点人群应急接种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经费补助政策;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进行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资金安排

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72,126万元,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购置费用和部分地区基层医务人员接种费用给予补助。

各省份资金安排详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国家免疫规划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4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3号)等有关文件。

1.疫苗和注射器购置经费

(1)常规接种疫苗和注射器

各省份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经费根据人口统计资料测算。其中,甲肝疫苗按照40%适龄儿童测算(云南、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全部适龄儿童测算);麻腮风疫苗安排500万剂次,按照各省份适龄儿童占全国的比例平均分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按照每名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测算。

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安排乙脑疫苗购置经费。安排适量的购置经费用于新疆自治区重点人群的甲肝疫苗接种和贵州省重点人群的乙脑疫苗接种。

(2)强化免疫疫苗和注射器

在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地区安排强化免疫疫苗和注射器购置经费。

(3)应急接种疫苗和注射器

出血热疫苗按照各重点省份近3年出血热发病情况测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分别安排20万剂次和100万剂次,按各省份近3年发病数比例分配。

2.接种补助

(1)常规接种

中央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县、陆路边境县和中西部省份革命老区县等4类县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助2元;对中西部省份其他县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助1元。

(2)强化免疫

承担脊灰疫苗强化免疫预防接种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1元;承担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预防接种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2元。

(3)应急接种

承担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预防接种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2元。

(三)招标采购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备案。

四、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项活动的实施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项活动结束后,应有评估报告和总结。

(三)各地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按照补助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定期、及时下发补助经费,定期对接种情况进行抽查。

(四)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项目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抄   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政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