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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第4部分解读
时间:2024年02月26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

放射诊断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放射诊疗手段。做好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防护工作,是放射诊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既往发布了多项放射诊断防护相关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发布年代不同,对同类型的设备要求不尽一致,存在部分标准间重复的情况,给标准的使用带来不便。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现有的多项放射诊断中的防护标准进行清理整合,编制《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

此项标准2020发布实施以来已有4,对放射诊断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发挥积极作用,有效控制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受照剂量,降低辐射危害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标准中第4总则,包括5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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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 受检者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 主要包括:

a) 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的布局、机房的设计和建造;

b)  配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

c)  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 GB 18871 的规定,个人剂 量监测应符合 GBZ 128 的要求;

d)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 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e)  制定人员培训准则和计划,对人员的专业技能、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使之 满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

f)  配置与 X 射线检查工作相适应的诊断设备、检测仪器及防护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预防设 备故障和人为失误;

g)  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将可能 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

h)  制定相应的放射事件应急计划, 应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宣传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i)  对受检者出现的放射损伤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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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当性要求

(1) 医疗照射应有足够的净利益,在能取得相同净利益的情况下, 应尽可能采用非医疗照射的替代 方法, 在无替代方法时也应权衡利弊,判断医疗照射给接受诊断或治疗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 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 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

(2) 采用 X 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 优先选用非 X 射线的检查方法,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 不应进行 X 射线检查。

(3) 所有新型医疗照射的技术和方法,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医疗照射类型, 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使用通过正当性判断的所有 新型的医疗照射技术和方法时, 应严格控制在其适应证范围内,要用到新的适应证时必须另行进行正当 性判断。

(4) 应根据诊疗目的和受照人员特征对每一项医疗照射实践进行正当性判断。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 通常被判定为非正当性,在特殊情况下又需要使用时, 应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 员应尽可能使用与计划照射相关的受检者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 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 群体检查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 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

(6) X 射线诊断群体检查应禁止使用普通荧光屏透视检查方法;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 不宜使用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进行体检。

(7) 应加强对孕妇和可能怀孕妇女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 特别是腹部和骨盆检查;  有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要求,才能对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进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 学检查,否则应避免此类照射。

(8) 应严格对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参见附录 A。

(9)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不应用于常规检查。只有在不能实现或在医学上不允许把受检者送 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的情况下, 并在采取严格的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 X 射线设备 在床旁操作,实施医学影像检查。

(10)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一般应在巡回体检或医学应急时使用,不应作为固定场所的常规 X 射线 诊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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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护最优化要求

(1) X 射线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程序中受检者防护最优化的基本目标是使利益最大程度地超过危害。

(2) 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应包括设备的选择, 除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外,应对便于使用、质量保证 (包括质量控制)、受检者剂量的评价和估算等诸方面进行考查,使之能得到足够的诊断信息和治疗效 果。

(3) 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 X 射线诊断检查,应遵从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应用有 关诊断参考水平后, 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 使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4) 在施行 X 射线诊断检查时,应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例如 性腺、眼晶状体、乳腺和甲状腺)受到有用线束的直接照射。

(5)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采取必要的 屏蔽防护措施。建议在 CT 扫描中对受检者采用包裹式屏蔽防护措施。

(6) 要特别注意对胚胎或胎儿的照射,特别是当孕妇受检者的腹部或骨盆受到有用线束照射或可能 以其他方式接受大剂量时的最优化处置。

(7) 在施行 X 射线诊断检查时,除受检者以外其他人员不应滞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人员协助 时,应对陪检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 对于诊断放射程序和图像引导介入程序, 应确保使用:

a)  适当的医用放射设备和软件;

b)  适当的技术和参数,以便对受检者实施达到该放射程序的临床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医疗照射, 同时考虑到相关专业机构制定的可接受的图像质量相关规范和相关诊断参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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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质量保证要求

(1) 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

应制定一个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 应包括:

a)  影像质量评价;

b)  受检者剂量评价;

c)  在投入使用时和投入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的检查; d)  定期检查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

e)  书面记录有关的程序和结果;

f)  剂量测量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和操作条件的核实;

g)  纠正行动、追踪及结果评价的程序;

h)  规定各种 X 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测量和校准

质量保证大纲中有关测量和校准的要求包括:

a)  使用的剂量测量仪器应具有连续、有效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符合要求的其他溯源性证明文 件;

b)  在 X 射线诊断检查中应该使用与受检者剂量相关的适当的剂量学量;

c)  在介入放射学中相关的量包括总透视时间、图像总数、透视剂量率、参考点剂量以及剂量面积 乘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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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略)

(1)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见附录 B。

(2)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参见附录 C。

(3) 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参见附录 D。

(4) 诊断参考水平参见附录 E。

(5) 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参见附录 F。

(6)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要求参见附录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