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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第6部分解读
时间:2024年03月2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

放射诊断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放射诊疗手段。做好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防护工作,是放射诊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既往发布了多项放射诊断防护相关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发布年代不同,对同类型的设备要求不尽一致,存在部分标准间重复的情况,给标准的使用带来不便。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现有的多项放射诊断中的防护标准进行清理整合,编制《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

此项标准自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已有4年,对放射诊断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控制了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受照剂量,降低辐射危害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标准中第6部分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包括5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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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设备机房布局

1、应合理设置X射线设备、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应尽量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管线口和工作人员操作位。

2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

3每台固定使用的X射线设备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布局要求;每台牙椅独立设置诊室的,诊室内可设置固定的口内牙片机,供该设备使用,诊室的屏蔽和布局应满足口内牙片机房防护要求。

4移动式X射线机(不含床旁摄影机和急救车配备设备)在使用时机房应满足相应布局要求。

5、除床旁摄影设备、便携式X射线设备和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外,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X射线设备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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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

1、不同类型X射线设备(不含床旁摄影设备和便携式X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

2、机房的门和窗关闭时应满足2的要求。

3、X射线设备表面10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时且X射线设备表面与机房墙体距离不小于100cm时,机房可不作专门屏蔽防护。

4、车载机房应有固定屏蔽,除顶部和底部外,屏蔽应满足表2中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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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体外剂量水平

机房的辐射屏蔽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有透视功能的X射线设备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测量时,X射线设备连续出束时间应大于仪器响应时间;

b) CT机、乳腺摄影、乳腺CBCT、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口腔CBCT和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c) 具有短时、高剂量率曝光的摄影程序(如DR、CR、屏片摄影)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当超过时应进行机房外人员的年有效剂量评估,应不大于0.25mSv;

d) 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工作时,应在车辆周围3m设立临时控制区,控制区边界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符合以上要求。

 

X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

1、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到受检者状态及防护门开闭情况。

2、机房内不应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3、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4、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上方应有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上应设置如线有害、灯亮勿入”的可视警示语句;候诊区应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

5、平开机房门应有自动闭门装置;推拉式机房门应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工作状态指示灯能与机房门有效关联

6、电动推拉门宜设置防夹装置

7、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8、模拟定位设备机房防护设施应满足相应设备类型的防护要求。

9、CT装置的安放应利于操作者观察受检者。

10、机房出入门宜处于散射辐射相对低的位置。

11、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工作场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周围人员的驻留条件,X射线有用线束应避开人员停留和流动的路线。

12、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的临时控制区边界上应设立清晰可见的警告标志牌(例如:“禁止进入X射线区”)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临时控制区内不应有无关人员驻留。

 

X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1、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3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

2、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机房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按照其安装的设备类型参照3执行。

3、除介入防护手套外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25mmPb;介入防护手套铅当量应不小于0.025mmPb;甲状腺、性腺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移动铅防护屏风铅当量应不小于2mmPb

4、应为儿童X射线检查配备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

5、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时,应妥善存放,不应折叠放置,以防止断裂。

6、对于移动式X射线设备使用频繁的场所(如:重症监护、危重病人救治、骨科复位等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移动铅防护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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