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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核医学科建设发展迅速,国家政策层面导向主要为2021年6月,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7部门发布《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指出到2025年我国三级医院核医学科全覆盖,到2035年实现“一县一科”。经了解,很多县一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均在筹备建设核医学科,那么关于核医学科建设,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标准有哪些,这个是建设核医学科前必须了解熟知的,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了解吧。
目前涉及到核医学科建设标准主要有三个归口部门,分别为住建部、卫健委和环保部,发布的标准主要为: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 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
§ 生态环境部:《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 1188—2021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已在本公众号核医学科建设相关标准简介(一)、(二)、(三)中做简要介绍。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这个标准吧!
一、前言
本标准代替了许多之前发布的标准关于核医学的部分,这里呢大家需要更新一下自己核医学科建设项目时的报价书上所引用的标准,取消或者作废的标准别再引用了,专业来源于细节。
§ 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 GBZ 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78-2017《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 WS 457-2014《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
§ WS 533-2017《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二、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非医疗机构的相关实践活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术语(摘选)
§ 衰变池: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 气溶胶: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微粒或液体微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经常用到的两个术语,具体是什么还是需要了解下的。
四、总则(摘选)
§应配备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性能合格的核医学诊疗设备(包括相关辅助设备)、放射防护与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质量控制仪器、个人防护用品;(建设核医学科,医院需要配备的辅助设备)
§
§应对外购的按人份分装的放射性药物活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率不应小于10%;按人份分装的放射性药物活度实测值与期望值的偏差应不大于±10%;(放射性药物的活度需要抽检,两个10%的要求)
§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防护检测仪表和活度计进行检定或校准,取得合格和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测设备需要定期检定和校准)
五、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摘选)
5.1、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 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这些部门选址时也应避开核医学场所。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宜有单独出、入口,出口不宜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选址基本要求)
§ 在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门锁权限控制和单向门等安全措施,限制患者或受检者的随意流动,保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不必要的照射;(控制区出入口门的要求)
§ 在分装和给药室的出口处应设计卫生通过间,进行污染检测。
§ 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给药室(可含质控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根据放射性核素防护特性分别设置)、质控(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单一诊断工作场所基本房间设置)
§ 对于单一的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区、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和放置急救设施的区域等功能用房;(单一治疗工作场所基本房间设置)
§ 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抢救室或抢救功能区等辅助用房;(诊断和治疗都需要设置的房间)
§ 对于综合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
§ 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至少应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装区及质控区等。
§ 核医学放射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
§ 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用品储存场所等。
§ 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等。应根据GB18871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 通过设计合适的时间空间交通模式来控制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的活动,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或受检者不交叉,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叉,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设计原则之一)
§ 合理设置放射性物质运输通道,便于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运送和处理;便于放射性污染的清理、清洗等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