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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核医学科建设发展迅速,国家政策层面导向主要为2021年6月,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7部门发布《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指出到2025年我国三级医院核医学科全覆盖,到2035年实现“一县一科”。经了解,很多县一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均在筹备建设核医学科,那么关于核医学科建设,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标准有哪些,这个是建设核医学科前必须了解熟知的,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了解吧。
目前涉及到核医学科建设标准主要有三个归口部门,分别为住建部、卫健委和环保部,发布的标准主要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
生态环境部:《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 1188—2021
核医学科建设相关标准简介(四)、(五)和(六)已对《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简要介绍至第8条款,下面我们接着看第10条款,关于I-131的防护要求!
10、I-131治疗患者住院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
10.1、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I-131治疗病房区应为相对独立的场所,病房区入口处应设缓冲区。患者住院后,只能在治疗区活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中装修和设计条款规定应充分考虑患者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环境。住院患者只能在治疗区活动,那么治疗区如何更优的设计?)
I-131治疗病房区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管道应有过滤装置,并定期更换,更换的过滤装置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病房区应独立通风并附加过滤装置,过滤装置更换后按放射性固体处理)
I-131治疗住院患者的排泄物不应直接排到医院的公共污水管道,应先经过衰变池的衰变。下水管道宜短,露出地面的部分应进行防护和标记。(管道尽可能的短,露出地面或即将露出地面的部位都应进行防护)
病房内应设置患者专用厕所和淋浴间,厕所内应有患者冲厕所和洗手的提示。
病房可设置采光窗,采光窗应进行必要的防护,使其符合5.3.1要求。(5.3.1 在核医学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
分装室与给药室之间药物传递应便捷,分装好的I-131宜采用机械或自动、半自动的方式传递到给药室,给药过程应有监控。(药物传递的基本要求)
分装室应设置工作人员通过间,通过间应配备表面污染检测及剂量率检测仪表及清洗设施。(工作人员通过间应配备的检测设备设施)
施用了I-131治疗药物的患者如需住院应使用专用病房。专用病房宜为单人间,如不能实现,每间病房最多不应超过2人,并且2人之间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屏蔽。(两张床之间应有适当的防护屏蔽)
病房中应配备对讲、监控等设施。
患者使用过的被服应先进行存放衰变,衰变至少一个半衰期再进行清洗。
在I-131病房场所应使用专用的保洁用品,不能和其他场所(包括核医学其他放射性场所)混用,病房区域内应有存放及清洗保洁用品的场所。
10.2、治疗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
宜订购按照患者人份分装的I-131药物,如果需要分装,则应配备分装防护通风厨,宜采用自动分装、机械手分装或半自动分装。
治疗前应和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除医护人员之外的人员不应进入病房。
向病房内传递生活必需品,应通过病房外的缓冲区传递。
2名及以上患者不宜近距离接触或者集聚。
给药过程中应提供防污染措施。(给药过程的防污染措施有哪些?)
医护人员宜通过视频及对讲进行查房等医疗活动。当医护人员必须进入专用病房对患者进行救治时,应穿戴个人防污染用品。(防污染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病房区域内应配备测量患者体内活度的设备或可测量周围剂量当量率的仪器,按照7.2的要求进行出院管理。(监测设备的配置)
应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患者食物宜选用产生废物少的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