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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核医学科建设发展迅速,国家政策层面导向主要为2021年6月,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7部门发布《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指出到2025年我国三级医院核医学科全覆盖,到2035年实现“一县一科”。经了解,很多县一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均在筹备建设核医学科,那么关于核医学科建设,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标准有哪些,这个是建设核医学科前必须了解熟知的,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了解吧。
目前涉及到核医学科建设标准主要有三个归口部门,分别为住建部、卫健委和环保部,发布的标准主要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
生态环境部:《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 1188—2021
核医学科建设相关标准简介(四)、(五)、(六)、(七)和(八)已对《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GBZ 120—2020简要介绍至第11条款,下面我们接着看第12条款,关于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防护要求!
1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12.1、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放射性核素应选用半衰期较长、β射线能量较高,不伴生伽马辐射或仅伴生低能伽马辐射的放射性核素,例如Sr-90、Y-90和P-32敷贴器。
眼科用敷贴器可根据病变需要做成不同形状(如圆形、船形、半圆形)或开有上述不同形状的窗的防护套来适应治疗不同角膜、结膜病变的需要。
废弃商品敷贴器应按放射性废源管理,自制敷贴器可根据核素的性质按放射性废物管理。
12.2、自制P-32敷贴器的特殊防护要求
P-32敷贴器的制作单位应配备活度计及β污染检查仪,并具有制作P-32敷贴器的专用工具。(制作应配备的检测设备)
P-32敷贴器的制作间,其墙壁、地面及工作台面应铺易去除污染的铺料。(制作间装修材料的选择要求)
P-32敷贴器制作时应在通风橱内操作,制作者应戴乳胶手套。
自制P-32敷贴器应保证不直接接触患者皮肤。
实施治疗时,应由医护人员操作,在不接触患者或受检者皮肤的一面用不小于3mm厚的橡皮覆盖屏蔽。
12.3、敷贴器贮源箱的放射防护要求
贮源箱的外表面应标有放射性核素名称、最大容许装载放射性活度和牢固、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见GB 2894)。
贮源箱的屏蔽层结构应分内外两层。内层为铝或有机玻璃等低原子序数材料,其厚度应大于β辐射在相应材料中的最大射程。外层为适当厚度的铅、铸铁等重金属材料,并具有防火、防盗的性能。(贮源箱的结构要求,并且需要防火和防盗)
距离贮源箱表面5cm和100cm处因泄漏辐射所致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分别不应超过10μSv/h和1μSv/h。(贮源箱的表面和1米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的要求)
12.4、敷贴治疗设施的放射防护要求
敷贴治疗应设置专用治疗室,该治疗室应与诊断室、登记值班室和候诊室分开设置。治疗室内使用面积应满足治疗要求。
治疗室内高1.5m以下的墙面应有易去污的保护涂层。地面,尤其在治疗患者位置,应铺有可更换的质地较软又容易去污染的铺料。(治疗室的墙面装饰材料要求,尤其地面装饰材料的要求)
治疗室内患者座位之间应保持1.2m的距离或设置适当材料与厚度的防护屏蔽。(患者座位之间的距离要求或者需要进行屏蔽)
治疗室内应制定敷贴治疗操作规程及卫生管理制度,并配有β污染检查仪等检测仪器。
12.5、敷贴治疗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每次治疗前,先收回患者的治疗卡,再给予实施敷贴治疗。治疗完毕,先如数收回敷贴器再发给治疗卡。由工作人员收回敷贴器放回贮源箱内保存。
实施敷贴治疗时不应将敷贴源带出治疗室外。
实施治疗时,应用不小于3mm厚的橡皮泥或橡胶板等屏蔽周围的正常组织。对颜面部位的病变,屏蔽其周围正常皮肤;对其他部位的病变,则在病变周围露出正常皮肤不大于0.5cm。并在周围已屏蔽的皮肤上覆盖一张玻璃纸或塑料薄膜后,将敷贴器紧密贴在病变部位。
敷贴治疗时,照射时间长的可用胶布等固定,请患者或陪同人员协助按压敷贴器,照射时间短的可由治疗人员亲自按压固定敷贴器,有条件者可利用特制装置进行远距离操作。
敷贴器应定期进行衰变校正,以调整照射时间。每次治疗时应有专人使用能报警的计时器控制照射时间。治疗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治疗反应和病变治疗情况,及时调整照射剂量,防止产生并发症。
敷贴治疗中,医务人员应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如戴有机玻璃眼镜或面罩和尽量使用远距离操作工具。
敷贴器使用中应避免锐器损坏源窗面。不应将敷贴器浸入水、酒精等溶剂中,使用后应存放于干燥处。